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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第四點之「經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釋義,詳如說明。

發佈者 : 教務處 註冊組

說明:

一、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115年7月1日新院公字第1153500058號函及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公證法規定「房屋租賃契約公證」除向法院公證處申請辦理以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亦得辦理,公證之收費及效力均與法院相同,為免申請入學期間集中法院公證處辦理造成民眾等候時程過久,未及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公證,影響入學權益,煩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提供民眾多元管道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以達便民利民之旨。

三、隨函檢附「新竹地方法院所屬全職民間公證人名冊」及「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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