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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宣導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1120101施行,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上開規定,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如平日超過4小時,須寫專案加班簽陳,敘明事由,上限為6小時,團體加班須於事前簽准後才能實施。
2.假日如超過8小時,須寫專案加班簽陳,敘明事由,上限為12小時,團體加班須於事前簽准後才能實施。
每月加班上限為60小時,如有超過之情事,不論個人或團體,須於事前由承辧處室函報教育局核准後才能實施, 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A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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